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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解读(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解读(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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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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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解读】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后为建质[2016]295号取代,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又对此进行了修订,故现已为建质[2017]138号取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暂行办法》还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实践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未届满为由,迟迟不退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为了有效地解决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之间的矛盾,2013版施工合同引入了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也可以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及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因此,缺陷责任期的实际意义是指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而不是指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期限,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应维系到保修期满。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还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同时,建质[2017]138号文还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解读(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

【概要描述】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解读】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后为建质[2016]295号取代,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又对此进行了修订,故现已为建质[2017]138号取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暂行办法》还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实践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未届满为由,迟迟不退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为了有效地解决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之间的矛盾,2013版施工合同引入了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也可以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及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因此,缺陷责任期的实际意义是指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而不是指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期限,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应维系到保修期满。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还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同时,建质[2017]138号文还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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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解读】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后为建质[2016]295号取代,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又对此进行了修订,故现已为建质[2017]138号取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暂行办法》还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实践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未届满为由,迟迟不退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为了有效地解决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之间的矛盾,2013版施工合同引入了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也可以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及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因此,缺陷责任期的实际意义是指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而不是指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期限,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应维系到保修期满。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建质[2017]138号)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还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同时,建质[2017]138号文还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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