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桥路已有车辆行驶,能否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
- 分类:中筑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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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案情简介】2016年,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分包乙方总包范围内部分路桥施工图纸中的劳务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分部分项及整体工程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质量评定须以市工程质监站验收通过为评定标准,然后办理结算等。
仅凭桥路已有车辆行驶,能否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2016年,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分包乙方总包范围内部分路桥施工图纸中的劳务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分部分项及整体工程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质量评定须以市工程质监站验收通过为评定标准,然后办理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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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分包乙方总包范围内部分路桥施工图纸中的劳务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分部分项及整体工程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质量评定须以市工程质监站验收通过为评定标准,然后办理结算等。
之后,甲方与乙方签署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施工图纸中的工程分包给乙方,竣工日期为2018年(具体竣工日期以甲方书面确定日期为准),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同时丙方对甲方的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要求的补充。合同还约定工程量最终以业主审定为准,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办理本工程结算,乙方同意以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合同还约定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报告甲方需要组织竣工验收,双方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取得确认,同时乙方在验收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有权不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工作。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2017年底,约定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完工,但双方在工程款给付方面产生纠纷,约定项目的剩余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对已完工的工程量,乙方曾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和相关清单,双方就此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和结算。为此,乙方提起仲裁。庭审中,乙方提交通车图片和视频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通车。
【审理结果】
仲裁庭认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仲裁庭认为,虽然涉案工程已有车辆行驶,不等于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在涉案工程尚未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无法支持甲方拖欠付款的结论。
我所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将近5个小时的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我方意见,并在庭后,向仲裁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最终,我方的观点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提示】
通过该案我所律师提醒广大建筑商:
1.合同条款磋商时,应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特别是结算等支付条款,切勿为了承接工程而不顾合同条款,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条款,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
2.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应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如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提供专业方案,以保障己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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