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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追回索要无门的工程款

律师尽职调查追回索要无门的工程款

  • 分类:中筑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0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2002年6月5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水城南路16弄的某工程项目1-5号楼五座屋顶大面积铝合金组合门窗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1,346,942.00元整。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给乙方,计269,388 . 40元;铝框主结构安装完成并通过中间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538,776.80元;玻璃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的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336,735.50元;本工程通过质检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34,694.20元;剩余5%,计67347.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时(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两年),分两次退还乙方。满一年后退2.5%,计33,673.55元;满第二年后,将另2.5%,计33,673.55元退回”。2002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作内容,即增加玻璃幕墙43.2平方米,拆除局部幕墙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辅助工作。合同金额为闭口价人民币五万元整。其中第五条约定“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支付至合同价的95%,保修期(24个月)结束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至合同的100%”。

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之久,甲方尚有1,346,942.00×2.5%+1,346,942.00×2.5%+50,000×5%=69,847.10元未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甲方原联系地址多次催要,但对方称该联系方式并非甲方之联系方式,乙方对此工程款催要丧失信心.后乙方无奈找到本所,本所接受乙方委托后,迅速着手调查对方目前的经营地址,否则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实现追回工程款的目的.本所律师调取了对方的工商资料,找到对方注册地,但已是人去楼空.后经本所律师多方查证找到了该公司经营地,实为一所废弃的学校,只有该公司所在第三层目前可以勉强使用,其他楼层尚在施工,而楼下也没有表示该地址的号牌.虽然该公司的经理仍是甲方的原经理,但其否认其为甲方员工,并称甲方公司已不存在,现在其为某集团公司所属之子公司,本所律师在与其交谈中努力搜索能证明其现在地址的资料,终于发现了其来往书信的信封,遂记下了该地址,以便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进而实现我们的追讨工程款的目的.之后本所律师准备案件所需法律文书,根据双方约定为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开庭审理此案,对方派出其公司职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对方抗辩,该笔款项中33,673.55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保修期满后两年后即2007年6月11日退回乙方.乙方律师利用无法联系对方,且对方否认其主体资格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此款项。

[审理结果]
  后甲方代理人提出调解,其向我方代理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69,847.1元,并承担了仲裁费2,186元。
本案的圆满结局带给了代理人意外的惊喜,其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特别满意。

[律师提示]
  通过该案我所律师提醒广大建筑商:
  1.当工程结束后,保修期届满期间,一定要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其公司经营地址等涉及到追讨工程款等重要信息的变更,以免导致索债无门。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及时索要保修金,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通过发函,传真等形式索要以备不时之需。

3.在确实索要无门时,千万不要放弃,可以选择律师调查这一方式,也许可以打破僵局。

律师尽职调查追回索要无门的工程款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2002年6月5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水城南路16弄的某工程项目1-5号楼五座屋顶大面积铝合金组合门窗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1,346,942.00元整。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给乙方,计269,388 . 40元;铝框主结构安装完成并通过中间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538,776.80元;玻璃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的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336,735.50元;本工程通过质检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34,694.20元;剩余5%,计67347.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时(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两年),分两次退还乙方。满一年后退2.5%,计33,673.55元;满第二年后,将另2.5%,计33,673.55元退回”。2002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作内容,即增加玻璃幕墙43.2平方米,拆除局部幕墙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辅助工作。合同金额为闭口价人民币五万元整。其中第五条约定“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支付至合同价的95%,保修期(24个月)结束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至合同的100%”。

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之久,甲方尚有1,346,942.00×2.5%+1,346,942.00×2.5%+50,000×5%=69,847.10元未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甲方原联系地址多次催要,但对方称该联系方式并非甲方之联系方式,乙方对此工程款催要丧失信心.后乙方无奈找到本所,本所接受乙方委托后,迅速着手调查对方目前的经营地址,否则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实现追回工程款的目的.本所律师调取了对方的工商资料,找到对方注册地,但已是人去楼空.后经本所律师多方查证找到了该公司经营地,实为一所废弃的学校,只有该公司所在第三层目前可以勉强使用,其他楼层尚在施工,而楼下也没有表示该地址的号牌.虽然该公司的经理仍是甲方的原经理,但其否认其为甲方员工,并称甲方公司已不存在,现在其为某集团公司所属之子公司,本所律师在与其交谈中努力搜索能证明其现在地址的资料,终于发现了其来往书信的信封,遂记下了该地址,以便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进而实现我们的追讨工程款的目的.之后本所律师准备案件所需法律文书,根据双方约定为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开庭审理此案,对方派出其公司职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对方抗辩,该笔款项中33,673.55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保修期满后两年后即2007年6月11日退回乙方.乙方律师利用无法联系对方,且对方否认其主体资格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此款项。

[审理结果]
  后甲方代理人提出调解,其向我方代理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69,847.1元,并承担了仲裁费2,186元。
本案的圆满结局带给了代理人意外的惊喜,其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特别满意。

[律师提示]
  通过该案我所律师提醒广大建筑商:
  1.当工程结束后,保修期届满期间,一定要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其公司经营地址等涉及到追讨工程款等重要信息的变更,以免导致索债无门。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及时索要保修金,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通过发函,传真等形式索要以备不时之需。

3.在确实索要无门时,千万不要放弃,可以选择律师调查这一方式,也许可以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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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6月5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水城南路16弄的某工程项目1-5号楼五座屋顶大面积铝合金组合门窗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1,346,942.00元整。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给乙方,计269,388 . 40元;铝框主结构安装完成并通过中间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538,776.80元;玻璃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的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336,735.50元;本工程通过质检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34,694.20元;剩余5%,计67347.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时(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两年),分两次退还乙方。满一年后退2.5%,计33,673.55元;满第二年后,将另2.5%,计33,673.55元退回”。2002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作内容,即增加玻璃幕墙43.2平方米,拆除局部幕墙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辅助工作。合同金额为闭口价人民币五万元整。其中第五条约定“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支付至合同价的95%,保修期(24个月)结束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至合同的100%”。

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之久,甲方尚有1,346,942.00×2.5%+1,346,942.00×2.5%+50,000×5%=69,847.10元未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甲方原联系地址多次催要,但对方称该联系方式并非甲方之联系方式,乙方对此工程款催要丧失信心.后乙方无奈找到本所,本所接受乙方委托后,迅速着手调查对方目前的经营地址,否则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实现追回工程款的目的.本所律师调取了对方的工商资料,找到对方注册地,但已是人去楼空.后经本所律师多方查证找到了该公司经营地,实为一所废弃的学校,只有该公司所在第三层目前可以勉强使用,其他楼层尚在施工,而楼下也没有表示该地址的号牌.虽然该公司的经理仍是甲方的原经理,但其否认其为甲方员工,并称甲方公司已不存在,现在其为某集团公司所属之子公司,本所律师在与其交谈中努力搜索能证明其现在地址的资料,终于发现了其来往书信的信封,遂记下了该地址,以便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进而实现我们的追讨工程款的目的.之后本所律师准备案件所需法律文书,根据双方约定为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开庭审理此案,对方派出其公司职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对方抗辩,该笔款项中33,673.55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保修期满后两年后即2007年6月11日退回乙方.乙方律师利用无法联系对方,且对方否认其主体资格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此款项。

[审理结果]
  后甲方代理人提出调解,其向我方代理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69,847.1元,并承担了仲裁费2,186元。
    本案的圆满结局带给了代理人意外的惊喜,其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特别满意。

[律师提示]
  通过该案我所律师提醒广大建筑商:
  1.当工程结束后,保修期届满期间,一定要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其公司经营地址等涉及到追讨工程款等重要信息的变更,以免导致索债无门。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及时索要保修金,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通过发函,传真等形式索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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