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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方反诉主张的75万违约金到法院判决的5万违约金

从对方反诉主张的75万违约金到法院判决的5万违约金

  • 分类:中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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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0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闵北工业区新建厂房外墙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双包,计划工期为三十天,如遇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可抗力造成的被迫停工,雨天等情况,工期相应顺延现场安装所需的脚手架、水、电等费用,乙方承担总价的4%作为以上项目的配合费。工程造价暂定为451,564.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甲方在确认乙方施工方案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铝材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玻璃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5%,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5%,工程施工结束单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工程款的30%的尾款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图纸等技术资料交于乙方,乙方在进场前应将施工方案交于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甲方以备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将按协议造价3%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005年10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一、铝塑板幕墙工程的施工面积扩大至2000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扩大面积按照施工进度表执行,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该协议所附的施工进度表显示工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自同年11月23日止,工期顺延情形同《工程承包协议》规定。协议签订后,乙方进行施工, 2006年4月20日,乙方开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工程总造价为1,251,068.56元。乙方未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双方亦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元,尚欠653,068.56元。
乙方讨要工程款竟达30余次,对方以逾期竣工为由拒绝支付,态度蛮横,后竟对前去解决问题的乙方经理大打出手。乙方无奈委托本所代理该工程款纠纷事宜。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归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针对该起诉,甲方提起反诉,称:因乙方未能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至今无法验收,乙方为了节省材料,未按图纸约定对外墙所用的铝塑板进行等比例分割,影响了工程的美观,为此其要求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5万元(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对不符合图
纸的部分进行整改。
针对其反诉请求,本所律师竭尽全力进行抗辩,去气象局调取其施工期间的气象信息,以证明大量雨天的存在,因此工期顺延,同时搜集设计变更单,合同外增加项目的施工签证等材料证明工期应相应顺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至玻璃进场前即工程完工前,甲方应付清55%的工程款,即120万元的55%即66万元,但至开庭审理之时,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万元,因此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足以导致工期顺延。另外,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最后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对乙方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进行了酌情考虑。
[审理结果]
判决甲方于十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602,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于十日内支付甲方逾期竣工违约金5万元。
[律师提示]
1.当事人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被对方抓住违约的把柄;
3.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一定要申请法院调整,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予以调整,一旦法院进行了调整,会避免很大损失;
4. 当施工工期确实比合同约定工期长时,一定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收集证据,证明工期应当顺延,以减轻工期延误的责任。

从对方反诉主张的75万违约金到法院判决的5万违约金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闵北工业区新建厂房外墙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双包,计划工期为三十天,如遇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可抗力造成的被迫停工,雨天等情况,工期相应顺延现场安装所需的脚手架、水、电等费用,乙方承担总价的4%作为以上项目的配合费。工程造价暂定为451,564.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甲方在确认乙方施工方案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铝材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玻璃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5%,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5%,工程施工结束单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工程款的30%的尾款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图纸等技术资料交于乙方,乙方在进场前应将施工方案交于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甲方以备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将按协议造价3%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005年10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一、铝塑板幕墙工程的施工面积扩大至2000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扩大面积按照施工进度表执行,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该协议所附的施工进度表显示工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自同年11月23日止,工期顺延情形同《工程承包协议》规定。协议签订后,乙方进行施工, 2006年4月20日,乙方开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工程总造价为1,251,068.56元。乙方未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双方亦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元,尚欠653,068.56元。
乙方讨要工程款竟达30余次,对方以逾期竣工为由拒绝支付,态度蛮横,后竟对前去解决问题的乙方经理大打出手。乙方无奈委托本所代理该工程款纠纷事宜。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归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针对该起诉,甲方提起反诉,称:因乙方未能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至今无法验收,乙方为了节省材料,未按图纸约定对外墙所用的铝塑板进行等比例分割,影响了工程的美观,为此其要求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5万元(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对不符合图
纸的部分进行整改。
针对其反诉请求,本所律师竭尽全力进行抗辩,去气象局调取其施工期间的气象信息,以证明大量雨天的存在,因此工期顺延,同时搜集设计变更单,合同外增加项目的施工签证等材料证明工期应相应顺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至玻璃进场前即工程完工前,甲方应付清55%的工程款,即120万元的55%即66万元,但至开庭审理之时,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万元,因此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足以导致工期顺延。另外,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最后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对乙方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进行了酌情考虑。
[审理结果]
判决甲方于十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602,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于十日内支付甲方逾期竣工违约金5万元。
[律师提示]
1.当事人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被对方抓住违约的把柄;
3.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一定要申请法院调整,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予以调整,一旦法院进行了调整,会避免很大损失;
4. 当施工工期确实比合同约定工期长时,一定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收集证据,证明工期应当顺延,以减轻工期延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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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闵北工业区新建厂房外墙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双包,计划工期为三十天,如遇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可抗力造成的被迫停工,雨天等情况,工期相应顺延现场安装所需的脚手架、水、电等费用,乙方承担总价的4%作为以上项目的配合费。工程造价暂定为451,564.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甲方在确认乙方施工方案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铝材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玻璃进场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5%,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15%,工程施工结束单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工程款的30%的尾款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图纸等技术资料交于乙方,乙方在进场前应将施工方案交于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甲方以备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将按协议造价3%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005年10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一、铝塑板幕墙工程的施工面积扩大至2000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扩大面积按照施工进度表执行,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该协议所附的施工进度表显示工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自同年11月23日止,工期顺延情形同《工程承包协议》规定。协议签订后,乙方进行施工, 2006年4月20日,乙方开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工程总造价为1,251,068.56元。乙方未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双方亦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元,尚欠653,068.56元。
       乙方讨要工程款竟达30余次,对方以逾期竣工为由拒绝支付,态度蛮横,后竟对前去解决问题的乙方经理大打出手。乙方无奈委托本所代理该工程款纠纷事宜。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归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针对该起诉,甲方提起反诉,称:因乙方未能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至今无法验收,乙方为了节省材料,未按图纸约定对外墙所用的铝塑板进行等比例分割,影响了工程的美观,为此其要求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5万元(乙方每单项工期迟延一天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对不符合图
纸的部分进行整改。
       针对其反诉请求,本所律师竭尽全力进行抗辩,去气象局调取其施工期间的气象信息,以证明大量雨天的存在,因此工期顺延,同时搜集设计变更单,合同外增加项目的施工签证等材料证明工期应相应顺延。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至玻璃进场前即工程完工前,甲方应付清55%的工程款,即120万元的55%即66万元,但至开庭审理之时,甲方只支付了工程款598,000万元,因此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足以导致工期顺延。另外,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最后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对乙方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进行了酌情考虑。
[审理结果]
        判决甲方于十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602,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于十日内支付甲方逾期竣工违约金5万元。
[律师提示] 
      1.当事人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被对方抓住违约的把柄;
      3.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一定要申请法院调整,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予以调整,一旦法院进行了调整,会避免很大损失;
      4. 当施工工期确实比合同约定工期长时,一定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收集证据,证明工期应当顺延,以减轻工期延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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