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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停工处理不当的法律后果

工程中途停工处理不当的法律后果

  • 分类:中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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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0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6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承接被告某楼盘A、B两套样板房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固定总价212万,除设计变更(增减项目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超过3‰部分)外,工程总价不做调整。2006年12月30日,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被告由于资金问题,口头指令原告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撤场。此时,A样板房的装修内容已全部完成,并已移交被告使用,B样板房装修内容仅完成部分。接到被告口头指令后,原告又将B样板房移交被告,并于2007年8月13日将单方制作的183.5万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被告未予答复。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4万元。

2010年11月4日,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9.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A样板房结算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86万元,而对B样板房停工原因及结算价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启动B样板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在鉴定机构组织勘查现场时发现,B样板房中已施工的绝大部分被拆除,现场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仅就现场残余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为10.27万元。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20万元。

虽然被告的反诉请求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而未被法院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最终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提示】

从主张的109.5万元到最终法院支持的22.27万元,原告的损失可谓惨重。律师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就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中途停工退场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

一般而言,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均会约定由施工方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经业主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虽然有的合同会写明“工程月进度报告仅作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但其毕竟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且双方已经确认,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施工的真实情况,在没有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本案中虽然合同存在此项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执行,致使发生争议后,原告不能通过此类证据辅助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业主要求停工的,施工方应要求其下发书面的停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相反,施工企业擅自停工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本案中,被告仅口头通知原告停工撤场,而原告也未要求被告下发停工通知书即行撤场,且事后就停工撤场的责任归属问题未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确认,导致庭审过程中,被告“反咬一口”,认为原告系无故擅自撤场。后经律师努力,通过举证停工时原告仍向第三方购买材料、了解停工时被告的财务状况等方式,让法官相信停工系由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但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拖延了诉讼进程。

3、停工后的处理:

1)业主明确要求撤场的,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做好人员、材料、机械等撤离工作,并做好几方面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A、采用拍照、公证、见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界面;

B、统计因停工导致的人工、机械等停置损失,向业主发出索赔报告;

C、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D、做好工程结算书,并书面要求业主尽快予以确认。

上述情形下,施工企业不能无视业主的撤场要求,无限期滞留在施工现场。否则,虽然可向业主主张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无法主张因超出合理期限而增加的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等)。

2)仅为暂停施工的,施工企业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签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工期延误的签证;

当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要工程款时,反诉施工企业工期违约是业主的惯用手段,这对未做好工期延误签证的施工企业简单、高效。当出现业主无法按约提供施工条件、业主指令错误、进度款支付迟延、工程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时,施工企业务必做好工期延误签证。此举不仅能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可成为其向业主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B、已完工程量的签证;

虽然工程仅为暂停施工,复工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防止业主临时改变主意要求撤场,施工企业也应做好已完施工界面的固定工作,并上报业主。

C、价款调整的签证;

工程暂停施工期间可能面临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上涨,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

D、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建议施工企业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内,定期向业主通报一次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停置及补偿报告,要求业主予以确认。

(代理人:王晓宁律师)

工程中途停工处理不当的法律后果

【概要描述】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6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承接被告某楼盘A、B两套样板房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固定总价212万,除设计变更(增减项目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超过3‰部分)外,工程总价不做调整。2006年12月30日,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被告由于资金问题,口头指令原告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撤场。此时,A样板房的装修内容已全部完成,并已移交被告使用,B样板房装修内容仅完成部分。接到被告口头指令后,原告又将B样板房移交被告,并于2007年8月13日将单方制作的183.5万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被告未予答复。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4万元。

2010年11月4日,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9.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A样板房结算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86万元,而对B样板房停工原因及结算价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启动B样板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在鉴定机构组织勘查现场时发现,B样板房中已施工的绝大部分被拆除,现场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仅就现场残余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为10.27万元。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20万元。

虽然被告的反诉请求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而未被法院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最终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提示】

从主张的109.5万元到最终法院支持的22.27万元,原告的损失可谓惨重。律师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就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中途停工退场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

一般而言,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均会约定由施工方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经业主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虽然有的合同会写明“工程月进度报告仅作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但其毕竟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且双方已经确认,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施工的真实情况,在没有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本案中虽然合同存在此项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执行,致使发生争议后,原告不能通过此类证据辅助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业主要求停工的,施工方应要求其下发书面的停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相反,施工企业擅自停工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本案中,被告仅口头通知原告停工撤场,而原告也未要求被告下发停工通知书即行撤场,且事后就停工撤场的责任归属问题未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确认,导致庭审过程中,被告“反咬一口”,认为原告系无故擅自撤场。后经律师努力,通过举证停工时原告仍向第三方购买材料、了解停工时被告的财务状况等方式,让法官相信停工系由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但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拖延了诉讼进程。

3、停工后的处理:

1)业主明确要求撤场的,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做好人员、材料、机械等撤离工作,并做好几方面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A、采用拍照、公证、见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界面;

B、统计因停工导致的人工、机械等停置损失,向业主发出索赔报告;

C、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D、做好工程结算书,并书面要求业主尽快予以确认。

上述情形下,施工企业不能无视业主的撤场要求,无限期滞留在施工现场。否则,虽然可向业主主张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无法主张因超出合理期限而增加的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等)。

2)仅为暂停施工的,施工企业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签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工期延误的签证;

当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要工程款时,反诉施工企业工期违约是业主的惯用手段,这对未做好工期延误签证的施工企业简单、高效。当出现业主无法按约提供施工条件、业主指令错误、进度款支付迟延、工程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时,施工企业务必做好工期延误签证。此举不仅能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可成为其向业主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B、已完工程量的签证;

虽然工程仅为暂停施工,复工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防止业主临时改变主意要求撤场,施工企业也应做好已完施工界面的固定工作,并上报业主。

C、价款调整的签证;

工程暂停施工期间可能面临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上涨,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

D、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建议施工企业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内,定期向业主通报一次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停置及补偿报告,要求业主予以确认。

(代理人:王晓宁律师)

  • 分类:中筑案例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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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问量:0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6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承接被告某楼盘A、B两套样板房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固定总价212万,除设计变更(增减项目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超过3‰部分)外,工程总价不做调整。2006年12月30日,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被告由于资金问题,口头指令原告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撤场。此时,A样板房的装修内容已全部完成,并已移交被告使用,B样板房装修内容仅完成部分。接到被告口头指令后,原告又将B样板房移交被告,并于2007年8月13日将单方制作的183.5万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被告未予答复。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4万元。

        2010年11月4日,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9.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A样板房结算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86万元,而对B样板房停工原因及结算价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启动B样板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在鉴定机构组织勘查现场时发现,B样板房中已施工的绝大部分被拆除,现场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仅就现场残余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为10.27万元。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20万元。

        虽然被告的反诉请求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而未被法院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最终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提示】

        从主张的109.5万元到最终法院支持的22.27万元,原告的损失可谓惨重。律师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就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中途停工退场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

        一般而言,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均会约定由施工方按月上报当月工程量,经业主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虽然有的合同会写明“工程月进度报告仅作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但其毕竟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且双方已经确认,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施工的真实情况,在没有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本案中虽然合同存在此项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执行,致使发生争议后,原告不能通过此类证据辅助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业主要求停工的,施工方应要求其下发书面的停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相反,施工企业擅自停工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本案中,被告仅口头通知原告停工撤场,而原告也未要求被告下发停工通知书即行撤场,且事后就停工撤场的责任归属问题未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确认,导致庭审过程中,被告“反咬一口”,认为原告系无故擅自撤场。后经律师努力,通过举证停工时原告仍向第三方购买材料、了解停工时被告的财务状况等方式,让法官相信停工系由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但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拖延了诉讼进程。

        3、停工后的处理:

        1)业主明确要求撤场的,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做好人员、材料、机械等撤离工作,并做好几方面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A、采用拍照、公证、见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界面;

        B、统计因停工导致的人工、机械等停置损失,向业主发出索赔报告;

        C、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D、做好工程结算书,并书面要求业主尽快予以确认。

        上述情形下,施工企业不能无视业主的撤场要求,无限期滞留在施工现场。否则,虽然可向业主主张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无法主张因超出合理期限而增加的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等)。

        2)仅为暂停施工的,施工企业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签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工期延误的签证;

        当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要工程款时,反诉施工企业工期违约是业主的惯用手段,这对未做好工期延误签证的施工企业简单、高效。当出现业主无法按约提供施工条件、业主指令错误、进度款支付迟延、工程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时,施工企业务必做好工期延误签证。此举不仅能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可成为其向业主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B、已完工程量的签证;

        虽然工程仅为暂停施工,复工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防止业主临时改变主意要求撤场,施工企业也应做好已完施工界面的固定工作,并上报业主。 

        C、价款调整的签证;

        工程暂停施工期间可能面临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上涨,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

        D、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建议施工企业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内,定期向业主通报一次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停置及补偿报告,要求业主予以确认。

                                                                                                                                                                                             (代理人:王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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