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中小企业请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获法院支持
- 分类:中筑视点
- 作者:刘晓君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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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
【典型案例】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中小企业请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获法院支持
【概要描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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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某物产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大型企业的某工程公司以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而拒绝向某物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在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按LPR的1.4倍计算。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某物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和5月共签订了3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均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期限与方式,但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物产公司陆续向工程公司供货后,工程公司结欠货款250余万元未向物产公司支付,物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等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物产公司认为,其系中小企业,而工程公司等系大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物产公司提交的社保参保人数,可以认定其在从业人数方面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标准,而工程公司等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根据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迟延支付货款,应参照该条例的上述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法院注意到,在签订涉案钢材买卖合同时该条例尚未实施,工程公司等在该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行为不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酌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工程公司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持续发生,其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持续进行的违约行为,应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民营中小企业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主体,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但其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采购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拟制的合同,对大型企业的违约责任避而不谈。本案中,某工程公司等便是以钢材采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而拒绝向某物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势必会加大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索要货款周期长且成本高,诉讼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在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按LPR的1.4倍计算。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本案判决有利于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活跃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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