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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400万元工程欠款及320余万元的违约金

本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400万元工程欠款及320余万元的违约金

  • 分类:中筑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3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本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400万元工程欠款及320余万元的违约金

【概要描述】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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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全额支持我方400万元工程款支付请求,并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款项目前已全部执行到位。
        2012年6月,本所委托人承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别墅区售楼处的内装工程。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所委托人积极投入人力、物力,按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双方经协商调解无果后,本所委托人遂于2015年7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合同约定,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付款,其应按每日0.3%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性质,我国目前的立法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因此,面对每日0.3%的违约金标准,被告认为该标准过高并向法院主张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审法官也认为该标准符合其一贯的做法,欲按此标准进行判决。本所律师坚决表示反对,以被告在三年多的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分文未付,其主观恶性(过错)巨大为切入点,并检索上海地区法院判例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支付400万元工程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4月底,违约金数额超过了320万元,占欠款本金的80%以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惩罚了开发商了恶意违约行为,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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