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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律师浅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过期了吗?

上海建筑律师浅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过期了吗?

  • 分类:中筑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7-2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优先受偿权是保证承包人利益得以实现,建筑工人工资按时发放的重要法律保障。

上海建筑律师浅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过期了吗?

【概要描述】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优先受偿权是保证承包人利益得以实现,建筑工人工资按时发放的重要法律保障。

  • 分类:中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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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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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优先受偿权是保证承包人利益得以实现,建筑工人工资按时发放的重要法律保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甚至优先于建设工程抵押权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不然将归于消灭。在实践中,有诸多案件都是因为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而产生的争议。在最近上海建筑律师团队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在甲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之中,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确认乙公司为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负责房地产项目的全面施工。双方约定十个月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乙方只负责组织工程施工队伍,对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作,不负责有关原物料的采购和运输;甲方负责采购、运输相关原材料。后因甲方采购的原材料部分批次不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比原来预想的复杂、甲方部分材料运输迟延等原因,导致乙方竣工时间延后三个月。后甲方迟迟不支付相应工程款,乙方将甲方诉上人民法院,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该建设工程直接折抵或者拍卖以偿还工程欠款。乙方委托上海建筑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之后,工程律师团队迅速对全案进行分析,并在一审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原告律师认为,本案的竣工期间的延误,并非由于乙方的过错所造成,而是由于现场的情况超过了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的预料,增加了工程难度;甲方提供原材料部分批次质量不合格,以及时间延误的原因所综合形成的,乙方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该自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乙方起诉时并未超过此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甲方答辩称,根据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双方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既然双方已经对竣工日期进行了约定,就应适用约定的日期,原告行使权利早已超过这一法定除斥期间,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之后,乙方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南京工程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一审判决没有把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特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劳动报酬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之中原告对于工期延误并没有任何的过错,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对工期延误有任何过错。由于不能归咎于原告的多方面客观原因,包括被告的过错在内,导致竣工延迟,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原告就其工程价款进行求偿的权利,也就不能影响为保证工程价款得到支付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二审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核,支持了南京工程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乙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可立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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